|
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内容:
1、做好对本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村(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按标准发放差额保障金。
2、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实行五保三级统筹供养的落实工作。
3、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对因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村(居)民实行紧急救济,并及时做好赈灾捐款、捐物的组织协调和接收工作。
4、做好由上级按政策接收的异地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5、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标准:
1、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25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320元;凡低于以上标准的对象均可按规定享受差额救济金(保障金)的救助。
2、对符合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对象申请享受定救的,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3、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村(居)民可按规定申请扶贫救助。
4、发生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过程中每天一报灾情,及时查灾核灾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抗灾救灾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