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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扶持“三高”农业发展优惠办法

   为大力发展“三高”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建立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创办涉农企业,特制订以下优惠办法。
    一、农业投资的领域和对象
    1、鼓励引进境内外资金和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连片开发荒地、山地或残次林地等,发展种养业或兴办观光旅游农业和庄园农业。
    2、鼓励引进资金兴办以名、优、稀、特、新品种基地为主,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业企业和为农业服务的信息、咨询等第三产业。
    3、鼓励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及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法,改造传统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存、包装、运输等项自以及饲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农业机械等农用工业项目。
    4、鼓励投资开发性农业和涉农高新技术工业,加快发展“龙型”农业企业和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出口企业。
    二、实行税费优惠和扶持
    1、个体工商户(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在新规划区内从事“三高”农业的,属开发性种植、养殖业,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属于生产产品在产地销售的,减免一年工商管理费。
    2、对新办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企业,从初产期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新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存项目以及饲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农业机械等农用工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兔征3年企业所得税。
    3、新办涉农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经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确定其适用税率。
    4、开发荒山、荒水或改造残次林的项目,5年内给予减免有偿使用费,租用期延长至50年,土地租金从优。需淘汰原有残次林木的,林业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砍伐指标;利用荒山、荒水、残次林地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在上述专业用地范围内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和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存、饲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等项目的企业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50%收取,土地出让金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6、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征收购环节特产税。
    7、对在县新规划区内新办的竹木加工企业,优惠一年养老保险调节金、检疫费和特产税中的收购环节税;并减免一年工商管理费。原材料已征收特产税的竹木制品不再重纳特产税。
    8、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合作进行省、市、县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及鉴定验收后两年内免征特产税。
    9、在从事农业开发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免特产税。
    10、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免、减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 %---- 30 %的所得税。若是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凡投资兴办“三高”林业基地,林业部门在安排木材砍伐指标和外销出口指标方面给予优先权,并在种苗和技术指导上提供优质服务。凡引进县外资金,并由出资者控股兴办的联营、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营造速生丰产林面积2000亩以上,其木材及木材制品,在年采伐计划限额内,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计划指标,各项税、费、金按国家规定缴纳,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搭车收费。所缴纳的育林基金,除按政策规定应缴交给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后的余额部分,经林业部门核实其完成迹地更新后,第一年按50 %,第二年按40 %,第三年按30%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者,用于营林造林。
    12、投资小水电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 “自建、自管”的政策,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经省计委批准立项新建的装机500千瓦以上水电站和县办水电站,经申报立项批准,可享受省府每千瓦500元的贴息补助,并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小水电增值税按收入6%计征。引进资金建电站,给予征地和上网电价的最优惠。
    13、投资开发性农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备、设施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安装。安装自来水,装表口径在1寸(含 1寸)以上的用水增容费按现行标准的 70 %收取;县城规划区红线外安装电话按当地现行初装费70 %收取,新安装市话酌情优惠。供电贴费在规定范围内酌情收取,并可分期缴交电费保证金。
    14、根据需要引进的种子、种苗、繁殖材料、种畜(含胚胎和精液)、仪器设备、药械、药剂等,按有关规定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全力协助引进者办理免征关税手续。
    15、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产品,放宽内销比例。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三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种植、养殖项目的品种属县内空白的,内销比例可放宽到 100%。
    16、农业企业(包括禽畜养殖场)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各类畜产品加工厂),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工贸、农贸结合,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农副产品,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

    17、对吸引外资发展“三高”农业的有功人士,奖励标准按我县有关引资奖励规定提高一个挡次实行。
    三、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农口部门要转变职能,为发展“三高”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的信息、资金、物资、流通等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成分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业、保鲜贮存业、加工业、运输业、销售业的发展,加快建立集加工、销售于一体的龙头企业。
    2、财政、税务、银信、环保、国土、劳动、外经贸、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规划、审批、办证和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服务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有利于发展“三高”农业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农业投资环境的实际出发,对办基地、办实体,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积极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3、要把发展“三高”农业企业摆上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作出规划,协调联动,抓好实施,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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