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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优惠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鼓励、引导、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对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特制订如下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用地价格优惠。凡用于兴办企业的征地,经申报县私营办核准,各项收费予以最大限度的优惠,属县政府事权范围的收费全部免收。
2、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3、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租用我县国有、集体闲置厂房的,月租金不高于2元/m2。租用整体闲置厂房的(含用地),免收租金三个月。
4、外资、个体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其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需征用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在县统一规划的集贸市场内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集贸市场、商场,减收50%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报建的各项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的50%征收,地价公开投标;土地使用期限最长40年(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律规定参照各行业和经营项目的不同要求,优惠土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可依法转让或抵押。
二、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投资者创办外资、个体私营高新科技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凡经认定的高新企业(含创新优势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奖励给企业。
3、个体私营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内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属县财政的40%部分退还给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新办属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的企业,投资额已纳的所得税,属我县财政4o%部分全额退还企业。如再投资额少于已纳所得税额则按比例计算。
4、投资者在本县新兴办生产性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大、经营期长,年纳增值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在县地方留成的2
5%部分,年终由县财政奖励20%给企业。
5、私营企业可直接向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可向科技局申请鉴定和奖励,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重点新产品计划,享受按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经审查批准的专利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私营企业可向科技局申报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级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所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奖励给企业。
7、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随后3年减半征收。在享受减免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0、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货物加工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收费优惠
1、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如经营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规定不可减免者外,下同)。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对未推荐过工作单位的,可予一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工人待业人员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一年的工商管理费;进入本县工业园办企业,第一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第二年视其经营情况给予适当优惠。以上各类减免收费,对从业人员来说,只能是一次性。
2.个体私营企业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事、劳动部门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合同监证费和再就业培训费。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的流动人员调配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招用外省劳动力的,按规定标准下调一个百分点征收。
3、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户业主的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子女可就地入园入学,并按经营地点划入相应学区,教育部门免收借读费。
4、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业户申请用电的供电贴费,除优惠征收外,还可分期缴交;使用公用变压电网供电的免收电表、电费保证金;外资、个体私营工业用电安装315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的,其电价按大宗工业用电标准收取。其他的用电价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各类用电价格收取,大宗用电量企业的电价可从优。
5、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安装有线电话、传真机、电脑上网等通讯设施优先保证,初装费按当地现行价70%收取。
6、个体私营企业在工业园内(含镇级)的厂房等的建筑物,其市政建设配套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费按规定标准减收40%。
7、在工业园内(含镇级)办的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的防雷设施验收检测费按规定标准减收40%。
8、在工业园内(含镇级)办的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的消防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减收60%。外商投资兴办学校、幼儿园、医疗用房、民政福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私人自建自用住宅及用于公共办公的,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9、在工业园(含镇级)内办的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的建筑噪音、超标准排污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及实际工期计收。监测服务费及其他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50%。
10、个体私营企业建成投产后,县直属部门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属县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项目,按现行标准暂定两年内下浮20%征收(国家和省规定不得下浮的除外)。
11、个体私营企业的建筑行业、房地产业,有关部门收取其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费,按规定标准减收40%。
12、外商投资依法合理利用荒地荒山和滩涂从事种养业的,5年内给予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地形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收40%(含在工业园内兴办的企业)。
四、投资保障
l.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其它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一律放开。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干涉其正当的生产和经营,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实行“挤、卡、压”。不得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实行公平、公开的正当竞争。
2、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外商在我县投资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活动,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终止,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终止手续,报审核准后,按合法程序清算;资产净额和财产依法纳税后其设备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解决,可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3、对外资、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业户收费必须有法规依据,用明白卡形式向经营者公布,并开具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来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三乱”行为,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营业执照是企业和工商户的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留、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社会上的敲诈勒索、恐吓威胁、欺行霸市的犯罪活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工人)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纳入到全社会保障体系。
5、个体私营企业依法享受对自己产品的定价权,获取合法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可在规定幅度内制定价格。
6、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业者的政治地位。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时,要适当增加他们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对他们中的突出贡献者,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
7、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除利用自己的物业作担保取得相应的专业银行贷款外,还可以与其他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依法互相担保取得相应贷款。
8、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国藉),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
9、外资、私营企业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和从事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这部分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科技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10、在本县申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业户,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可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冠以“广宁县”级名称。
11、对一次性或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允许的商贸活动中,可申办临时营业执照。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一有关部门应予许可。
五、优化服务
1、县个体私营经济办公室、县外经贸局、工商局及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投资者和工商业户主所涉及的外经贸事宜,以及投资咨询、报审领证、工业用地安排、供水供电等,在事权范围内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并提供咨询、协调服务,指导直至协助办理各项有关手续,确保国家的外经贸政策以至本优惠办法得到实施落实。
2、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县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项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资料齐全,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3、县政府属下的县个体私营经济办公室专为投资者设立咨询、协调、代办等“一条龙”审批制度和服务。
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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